请问北京市药品批发企业至少需配备几名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可以兼任吗?

2020-06-27 时事 129阅读
根据2015年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CFDA2015年第13号令)》(简称GSP)规定,批发企业至少配备2名执业药师:企业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GSP第20条及第21条)。
按照GSP第23条规定: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一般地,质量管理岗位是不得兼任。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在省、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咨询。比如广东省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受权人和质量负责人必须兼任。
各省市或许情况不一,但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都是需要去备案的,如果备案同一个人他们应该会告诉你是否可行。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