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北京市的集体户口怎么迁出?
对户口迁移问题,我不太熟悉,尝试回答你的问题。 第一,《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根据这两条规定,你需要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昌平)申报迁出;也许有可能需要你出具相关的证明,比如被海淀区用人单位录用的证明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也可能需要你说明户口迁往何处。 2、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迁移证件。 3、到海淀区的户口迁往的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4、户口迁往何处的问题,我理解有几种方式: (1)新的用人单位自己能够保管集体户口(有公安机关的派驻机构); (2)新的用人单位所在辖区的派出所能够保管集体户口; (3)新的用人单位在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开设集体帐户,能够存放集体户口。 以上三种是假定你在昌平区的时候是集体户口。如果你在昌平区不是集体户口,那么迁入海淀区后也不能是集体户口。可能需要向固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迁入户口。 具体事宜,我建议你直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咨询。 另外,在迁移户口的过程中,我也建议你同时把人事档案一并转出。转出人事档案,有三种方式: 1、海淀区的用人单位自己能够保管人事档案,由该单位向原工作单位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人事调函,至原单位办理转出手续。 2、海淀区的用人单位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保管人事档案,由该人才服务机构向原工作单位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人事调函,至原单位办理转出手续。 3、以上两种方式均不可行时,可以去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个人存档手续,请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人事调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