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障系统如何办理?

2020-06-11 综合 41阅读
为进一步推进市本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做好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加快实现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接轨的步伐,逐步实现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一体化。现就进一步做好市本级2005-2006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一)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加率以区为单位达到90%以上;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参加率达到其中的50%以上。 (二)积极组织城镇居民、在本地就学或就业并办理暂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农村企业职工等流动人口参加合作医疗保险,并逐步提高参加率。 (三)全面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实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接口联网,积极推行实时报销制度。 (四)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区一级基金统筹管理;统筹年度与财政年度相一致。 (五)落实市、区、镇(街道)合作医疗经办(管理)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工作经费,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要求。 二、参保对象 (六)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中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以及非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对象的人员及其子女。 (七)在本地就学或就业并办理暂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农村企业职工等流动人口。 三、政策措施 (八)筹资办法。2005-2006年度,市本级合作医疗保险资金由个人出资、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三部分组成,具体按以下标准筹措: 1.大病型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参加大病型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出资为30元/人·年。区、镇(街道)财政分别对参加大病型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按1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资助。市财政对市本级参加大病型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按5元/人·年的标准资助。 大病型统筹基金由个人出资的30元/人·年和省、市、区、镇(街道)财政资助的30元/人·年及集体扶持资金组成,总筹资额度不低于60元/人·年。 2.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参加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出资为60元/人·年。区、镇(街道)财政对参加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分别以不低于15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资助。市财政对市本级参加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按15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资助。 普及型合作医疗基金由个人出资的60元/人·年和省、市、区、镇(乡、街道)财政资助的50元/人·年及集体扶持资金组成,总筹资额度不低于110元/人·年。其中普及型统筹基金不低于60元/人·年。普及型个人帐户基金以户为单位建立,不低于50元/人·年。 城镇居民和失土农民参加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出资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城镇社区对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居民要给予扶持,具体由各区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政府资助的其他资金和社会捐助的资金全部纳入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4.下列人员原则上参加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1)本地农村户籍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加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2)在本地就学并办理暂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中、小学生;(3)农村企业中非本地户籍职工,个人出资标准与参保地农村居民相同,其政府资助部分由所在企业承担,税前列支;(4)城镇居民及失土农民;持有两区民政部门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社会救助金领取证》,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优惠证》以及市、区残联核发的《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市本级低保人员、特困职工和特困残疾人。其参加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由各区制定政策,帮助解决。 5.市中心的建设、新兴、南湖、新嘉、解放等五个街道应由街道出资部分和上述持“三证”参保对象个人出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承担。 6.市本级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实行区一级基金管理。为保证2005年底前统筹基金年度与财政年度相统一,资金筹集可以半年一次或一年半一次,具体筹集办法由各区制订并落实。 (九)住院费用补偿。2005—2006年,市本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为乡镇(街道)卫生院和区级医院300元,市级医院500元,省级医院和市外医疗机构1000元。 1.住院费用301元至5000元部分补助30%,5001元至8000元部分补助40%,8001元至15000元部分补助60%,15001元至20000元部分补助65%,20001元以上部分补助70%。 2.年度住院费用最高补偿额,大病型为30000元,普及型为40000元,学生为70000元。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3.为鼓励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患者就近就医,树立正确的医疗消费意识,凡转市级医疗单位住院者,补偿标准下降10个百分点;凡转省级以上和市外医疗单位住院者,补偿标准下降20个百分点。 4.从2003年开始,凡连续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年度最高补偿额每年增加2000元,增加补偿额最多不超过10000元。中断参加的,按连续参加的时间重新计算。 5.超过最高补助额时,可通过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对参加合作医疗保险的困难人员给予适当补助,也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十)门诊费用补偿。 1.一般门诊补偿。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由个人帐户(家庭帐户)基金按40%的比例支付,限额使用,用完为止。当年未用完的可转至下一年使用。 2.特殊门诊补偿。对恶性肿瘤、糖尿病、精神病、风湿性心脏病、器官移植后的后续治疗等五种慢性疾病,当年未享受住院补偿的,其门诊费用可以列入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偿,全年累计4000元以上(含)部分补偿20%,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额为2000元。 (十一)对参加普及型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每2年安排一次健康体检。体检项目包括常规体检项目(身高、体重、血压、内、外、妇、儿、眼、五官科检查)、胸透、血糖测定、心电图和肝胆B超;体检单位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主,市级各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给予支持;体检费用为14元/人,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承担50%,按实支付给体检单位。其他检查项目由居民自主选择,各体检单位给予八折优惠,费用自付,其中自付部分的50%可用个人帐户支付。 四、工作要求 (十二)进一步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把发展合作医疗保险列入年度工作和城乡一体化的考核目标,列入政府实事工程。 (十三)进一步加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制订宣传计划,采取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新闻媒体、会议、板报、宣传队、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地宣传,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并积极参加合作医疗保险。 (十四)进一步完善措施。一是完善缴费办法。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与农民签订数年期的合同或协议,实行与电费或其他公用事业经费类似的扣缴、缴费卡代缴等方式,方便农民缴费。二是完善管理办法。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纳入市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真正做到机构管帐不管钱,收支两条线。建立和完善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努力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市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制订基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三是扩大资金筹集渠道,积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四是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市、区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机构)做到编制、人员、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工作经费“五落实”。2005年内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要求。乡镇(街道)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机构设在当地政府,有经办人员,有专门经费,不得挤占和使用合作医疗保险资金。五是提高服务水平。要采取村干部代理报销、建立参保群众体检制度、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日每日开放服务等形式,方便参保群众报销和缴费。加强乡镇卫生院的队伍、技术、设施等建设,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吸引参保群众就近就医。 (十五)进一步推进信息化管理。加快实施市、区、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的信息化管理步伐。2005年底前,实现各级经办机构与乡镇卫生院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接口联网,积极推行实时报销制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建设的投入,建立专项建设补助资金,满足基本的建设要求和标准,以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城乡参保居民服务。 (十六)秀城区、秀洲区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七)本意见由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你可以参考下上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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