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相对于主债务人,其诉讼时效已经1999年6月3日后丧失;相对于担保人责任,丙与丁双方约定保证期间为2年,也是至1999年6月3日届满。在保证间,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
为此,本案例,只有A、C答案才是正确的。不能认为BD正确。1999年8月4日,时效不能认为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