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

2022-08-01 财经 58阅读
个人独资公司的所得税一般是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法的。而且在实际税务部门征收过程中,对于个人独资公司的所得税的计算往往是适用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五级累进税率的。因此,其计算方法为:税务部门根据公司所属行业,核定一个利润率,公司按每月销售收入和利润率计算每月的生产经营所得,再将每月的生产经营所得折算成全年的生产经营所得,然后据此确定相关税率,接着,计算出全年应缴税金,最后,将全年应缴税金折算成每月应缴税金,并依此进行计提和预缴。年终进行汇算和清缴。正是这种特定方法的每月计提和预缴,使个人独资公司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出现了一定的问题。
�� 案例:大成公司是个人独资公司, 2005年1月实现收入1万元,2月份实现收入9万元,3月份实现收入0万,4月份实现收入10万元,该公司由税务部门核定的利润率为10%。
[一般会计处理方法]
�� 2005年1月:所得税计算:全年收入=10000×12=120000(元);全年利润=120000×10%=12000(元);全年应纳税额=12000×10%=1200(元);1月应纳税额=1200÷12=100(元)。
�� 会计处理:借:所得税100,贷:应交税金__应交所得税100;月末结转:借:本年利润100,贷:所得税100;实际交纳时:借:应交税金__应交所得税 100贷:银行存款100。
2005年2月:所得税计算:全年收入=(10000+90000)×6=600000(元);全年利润=600000×10%=60000(元);全年应纳税额=60000×35%-6750=14250(元);1、2两月共应纳税额=14250÷12×2=2375(元);2月应纳税额=2375-100=2275(元)。
�� 会计处理:借:所得税2275,贷:应交税金__应交所得税2275;月末结转:借:本年利润2275,贷:所得税2275;实际交纳时:借:应交税金__应交所得税2275,贷:银行存款2275。
2005年3月:所得税计算:全年收入=(10000+90000+0)×4=400000(元);全年利润=400000×10%=40000(元);全年应纳税额=40000×30%-4250=7750(元);1、2、3月三月共应纳税额=7750÷12×3=1937.5(元);3月应纳税额=1937.5-2375=-437.5(元)。相当于多交了437.5元所得税。这时企业会不进行会计处理,让报表上挂着这笔所得税,等到下月或以后期限去自然冲消。
�� 2005年4月:所得税计算:全年收入=(10000+90000+0+80000)÷4×12=540000(元);全年利润=540000×10%=54000(元);全年应纳税额=54000×35%-6750=12150(元);1、2、3、4四个月共应纳税额=12150÷12×4=4050(元);4月应纳税额=4050-2375=1675(元)。
会计处理:借:所得税1675,贷:应交税金__应交所得税1675;月末结转:借:本年利润1675,贷:所得税1675;实际交纳时:借:应交税金__应交所得税1675;贷:银行存款1675。
[问题分析]
�� 前面是大多数企业的实际会计处理方法,但本人认为当企业每月的收入以一定的比例增长时,用这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是不会暴露出问题的。但当其中某月的收入大大减少或为零时(个人独资企业的每月销售往往是变化较大的),如前例中2005年3月出现销售为零时,这样进行账务处理至少存在二大问题:一是不能很好地反映企业所得税的应缴、已缴金额,如前例,3月份的所得税账户就不能反映出企业实际应计提的所得税应是1937.5元,而是计提了2375元。应交税金__应交所得税账户也不能反映实际应缴所得税是1937.5元,已缴是2375元,多缴了437.5元,只是总的反映出共交所得税2375元。二是不能体现企业的实际损益,企业按前面方法计算所得税后,没有进行相应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则本年利润的余额就不能体现出多交的所得税,这样,企业实际损益就相应减少了437.5元,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处理建议]
�� 根据本人的拙见,个人独资公司应该这样进行会计处理。
�� 2005年1月、2月仍按前面所介绍进行会计处理。
�� 2005年3月应作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金__应交所得税437.5,贷:所得税437.5;冲转多计入利润的所得税,借:所得税437.5贷:本年利润437.5。通过这两笔分录,我们可以发现所得税账户虽然余额为零,但发生额累计为1937.5元,与实际发生额相一致。应交税金__应交所得税账户发生额累计为2375元,余额为借方437.5元,表示企业实际交纳所得税为2375元,其中多交了437.5元。本年利润账户也能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变化,完全反映出每月净利润的增加或减少金额。
�� 2005年4月会计处理如下:借:所得税2112.5,贷:应交税金_应交所得税2112.5;月末结转:借:本年利润2112.5,贷:所得税112.5;实际交纳时:借:应交税金__应交所得税1675,贷:银行存款1675。因为应交税金_应交所得税账户在2005年3月时还有借方余额437.5元,表示多交的所得税,因此,4月份实际只需交纳1675元所得税。
�� 如前例,假设企业2005年4月收入为2万元。则所得税计算和会计处理如下:全年收入=(10000+90000+0+20000)÷4×12=360000(万元);全年利润=360000×10%=36000(元);全年应纳税额=36000×30%-4250=6550(元);1、2、3、4四个月共应纳税额=6550÷12×4=2183.33(元);4月应纳税额=2183.33-1937.5=245.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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