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和机关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属于劳动法调整的。
你说的情况,我归纳两点:
1、合同到期后没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在实际履行这劳动关系。根据新脊洞劳动合同法,这样的情况,在一年以内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此期间的双倍的工资,即你工作了11个月了,用人单位除支付你剩余的工资以外,再支付给你11个月的工资。
超过一年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的合同期从2006年6月1日到2008年5月31日止。
2、补偿的问题。劳动者被辞退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就是按照一年一个月的标准,你的情况就是两年合同期,应该有两个月的补偿,另外蔽拍的就是合同未签订期间,也是按照这个计算的,超过6个月的算一年的工龄,不到6个月的算半年的工龄,如果8月份你被辞退,那么依法应当发给你补偿金如下: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08年6月1日到现在的,仅2个多月,那么就应该计算为这个2个多月的工资。然后就是樱并枯你的补偿,一年一个月,你剩余的这个两个月不到6个月,算半个月,就是2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