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地球的协定或者法规有《巴黎协定》和《国际环境法》。
一、《巴黎协定》
《巴黎协定》是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2016年4月22日在纽约签署的气候变化协定,该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
《巴黎协定》长期目标是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
二、《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是由各国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缔结的一系列条约组成,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后,才真正形成的,因此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法诞生的标志。
扩展资料
制定《巴黎协定》的意义:
1、推动各方以“自主贡献”的方式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积极向绿色可持续的增长方式转型,避免过去几十年严重依赖石化产品的增长模式继续对自然生态系统构成威胁。
2、促进发达国家继续带头减排并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财力支持,在技术周期的不同阶段强化技术发展和技术转让的合作行为,帮助后者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
3、通过市场和非市场双重手段,进行国际间合作,通过适宜的减缓、顺应、融资、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等方式,推动所有缔约方共同履行减排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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