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申请抗诉权
(1)对一审判决申请抗诉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2)对生效的裁判申请抗诉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被害人申请抗诉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3、被害人申请抗诉的条件——“确有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3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可见,检察机关提起抗诉需要具备“确有错误”的条件。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刑事抗诉的范围中分为四个方面规定:
①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方面确有所列错误的;
②适用法律方面确有所列错误的;
③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有所列情形之一,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的;
④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期间,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影响公正判决或裁定,造成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和支持抗诉。
扩展资料: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
一、知情权
1、立案阶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据此,如果群众受到了人身或者财产侵害,向公检法机关报案以后,公检法机关决定不立案的,报案人或者控告人有权知道不立案的理由,且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另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参与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经济困难的群众可以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