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已经受理就是启动了办案的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必将会有一个法定的结论。
一般有以下几类情况:
一、公安机关接到了报案,进行了登记,将开始查办案件,经过调查如果是经济民事纠纷,一般就是调解处理,如果是治安案件,将依法进行处罚,如果是涉嫌犯罪的,将进行刑事侦查,依法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是检察院接到了举报,一般是职务犯罪,比如贪污、受贿等,检察院经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即表示检察院认定该案涉嫌犯罪,将启动侦查程序,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三是法院收到了公民的诉状,启动了民事审判程序,最终经过审理,将对各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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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
一、执法文书管理
法规科负责执法文书的盖章、编号、发放、核对工作。各执法单位应在每周周一凭检查计划及执法文书使用情况登记说明领取执法文书(可备有一定富余量),各执法单位应加强执法文书管理,不得私自处理,严防丢失。
二、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在依据法律法规及执法监察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时, 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规范填写《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方案》应当在检查前由监督检查带队负责人组织参加检查人员讨论研究,编制检查方案,细化检查具体事项和内容。制作完成后,按照规定由主管副局长审批后实施。
三、整改复查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各执法单位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收集整改或未整改相关材料,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应依法立案调查。
四、案件受理
投诉、举报材料经过初步核查有违法嫌疑的,或者上级交办,转办的案件,直接立案查处。
五、立案审批
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 各执法单位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指定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案件主办人为主要责任人,协办人不免除责任;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通称案件承办人,下同)。
经法规科审核,由案件承办人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先行调查取证的,5日内完成补办的立案审批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