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固定资产残值率有何新规定?

2020-10-06 财经 93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规定:其他业务收入,包括企业除产品销售以外的应纳增值税其他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如材料销售收入;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等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销售固定资产残值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应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一般纳税人依适用税率(17%、13%)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依3%税率纳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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