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冯福新 男 出生于1982年5月7日 住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25号
被告:曾德山 男 出生于1967年10月1日 住仙桃市敦厚乡曾台村七组
被告:湖北汽车运输总公司
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41号
被告:彭红斌 男 出生于1966年8月18日 住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农场红 二村10号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十四万(140,0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4年8月12日21时15分,原告冯福新步行至武汉市沌口开发区东风大道升官渡小区四新南路路口附近,遇湖北汽车运输总公司公司所属的鄂A-B9158轻型货车行驶至该路段,将原告撞倒,现在受害人正在同济医院重症监护室接受抢救治疗。
经武汉市沌口开发区交通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420131<2004>第C-027号)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被告彭红斌自愿作被告曾德山的担保人,对其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特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证据及材料(复印件)
1、 交通事故认定书
2、 原告户口登记表
3、 医院病历
4、 被告彭红斌为被告曾德山的赔偿责任提供担保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