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能够提供证明材料的差旅费可以进行抵扣。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由此可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3、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下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
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该扣除办法明确了差旅费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
4、综上所述,在目前国家并未明确差旅费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对发生的这项费用,仍应该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在真实、合理、合法的条件下归集和列支,待具体文件出台后再行调整
扩展资料
不可以抵扣的差旅费进项税
1、乘坐飞机的,订票费、改签费、退票费、往返机场的车费不予报销。
2、对项目填写不完整或字迹模糊不清的不予报销;对涂改、伪造或变造原始票据、虚报出差天数的,不予报销。
3、超标乘坐交通工具的,其交通费的报销,按其应乘坐的交通工具类别计算报销金额,超额部分自行承担。
4、业务招待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餐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5、福利费:用于福利而购买的商品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6、租赁费:贸易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