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全额计息法律无禁止 银行有告知义务?

2022-08-11 社会 50阅读

针对银行全额计息的争议,已经很久了。2008年,艾先生因忘记具体透支金额,在还款期内不慎少还了61.76元。1个月后,收到对账单后发现,他11月份的逾期利息高达34.72元,是以全部透支金额1861.76元为基数计算出来的。艾先生的起诉被称为全额计息第一案,法院最终驳回艾先生的诉讼请求,指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合约,双方应按合同履约,而且这一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要求;此外这一条款是国际惯例,是银行业防范信用卡风险,减少和遏制恶意透支和套现的一种手段。尽管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是银行全额计息仍是最具争议性的条款。全额计息是不是霸王条款,是讨论中的一个关键点。在记者的采访中,法律专家表达了不同看法。

全额计息的方式是没有道理的,属于不公平的霸王条款。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双方本来应该遵循契约精神,实行意思自治,但是银行一方处于强势地位,银行与持卡人不是对等的状态,就不能等同视之,持卡人是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李东方认为,持卡人一方在开卡时,对于全额计息的格式条款失去了进行协商的话语权,持卡人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对等,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来讲,全额计息方式有失公允。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持相同的观点,“消费者违了多少约,就承担多大程度的责任,不能附加过多不公平的违约责任,这是履约的基本前提。”在他看来,逾期事实发生后,银行损失的只是未还款部分的利息,已经还款的部分显然不属于其主张利益的范畴;此外,大部分消费者逾期还款不存恶意,大多属于过失。

2009年,中国工商银行取消全额计息,改为“部分还款部分计息”;2013年7月起施行的新版《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出台了“容差还款”的新政:把账单内到期欠款的小额零头自动滚入下期账单中,不进行全额计息,这一公约要求银行在信用卡还款上,至少“晚3天差10元以内的”,都可视为按时还款。尽管大多银行并未跟进中国工商银行的做法,法律专家对于全额计息的合理性看法不一,不过,呼吁银行业逐步改变全额计息的方式,相对一致。

“尽管全额计息从法律的角度、道义的角度无可指责,但是客观上可以适当调整改善,这也有利于改善公共关系或者客户体验。”王卫国表示,从金融普惠、服务的角度,银行自身也应加强改善,各家银行可以选择不同的交易模式,要求各个银行尽到提示告知义务,这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提升服务、重视客户体验是发展的趋势,全额计息的问题可以靠市场竞争解决和改善。在他看来,针对格式条款的争议和讨论,对于银行来说,应以个案作为契机,重视客户的体验。提高交易模式的精细化,提升金融的普惠性,将得大于失。冯果认为,全额计息的方式,法律并无禁止,银行在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之后,双方进行自由选择,是一种商事行为,不过政府可以进行有效引导。“自律公约的规定是一种让步。”在刘俊海看来,行业协会应该进一步发挥作用,清除行业潜规则和霸王条款,保护消费者正常的金融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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