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答问题前先了解下什么是特困供养人员。
特困供养人员是指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也就是指未满16周岁,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特困学生。
扩展资料
办理程序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参考资料:人民网-国务院发布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意见
参考资料:佛山市民政局-特困供养人员是指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