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读后感,4000字左右,最好自己写

2020-05-24 文化 144阅读
一、对韦伯“价值中立”原则的理解
韦伯所说的“价值中立”是指社会科学工作者在对社会现象的观察、探索和解释过程中,只陈述事实,而摈弃价值判断和个人的好恶,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因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只管真假,而与对错、好恶无关。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价值中立”原则的适用范围。它并非一个普遍性的原则或者方法论,而仅仅是社会科学领域需要遵从或者提倡的原则。在韦伯那里“社会科学”是指对事实的思维整理,与其相对的是“社会政策”:对理想的阐述,要发表意见。尽管韦伯试图清晰界定这两个区域的边界,“尽最大的可能防止让人把讨论与科学混同和混淆起来。” 因为,如果混淆了讨论和科学,即混淆了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那么“科学就不再具有发言权了”, 因此,“科学不偏不倚的第二个基本戒律就是,在这样的场合里任何时候都要向读者们(我们又要说,首先是我们自己)澄清,事实上以及在什么地方思维着的研究者停止说话以及希求着的人开始讲话,在什么地方论据诉诸理智以及在什么地方它们诉诸情感。” 尽管如此,韦伯最后承认如此这般划定边界还是很难实现的,“经常将对事实的科学讨论与评价的理想思考混淆起来,这是我们这个专业的工作的一种虽然始终最为流行,但也最为有害的特征之一。”
为什么划定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的边界会如此困难呢?笔者认为如此这般的划定边界其实是在划定“真理”与“意见”的边界。人类社会有没有真理?还是根本就是意见之争?因此,对于自然界来说存在某种观点和判断是真理(规律),人们一般不会有很大的质疑,但是在由自由意志的人组成的人类社会,说某种观点是真理具有普遍性,就总觉得不那么让人信服。比如柏拉图的“理念论”,我们会怀疑这不过是柏拉图的一家之言,其实就是他个人的意见而已。
韦伯对于“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的区分要放置在近代理性主义或者说近代科学出现之后的大背景中。近代科学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物质生活世界:手表、手机、电视机、电脑等等;还改变了我们的精神世界:科学通过它所提供的世界图景改变了我们对于世界的认识:如日心说、进化论、基因理论等等。简单地说,就是注重事实与逻辑、力求客观的科学精神或者科学方法改变了我们的世界观。科学接管了古代哲学自负的工作,因为哲学试图为世界提供一个理性的整全解释,但同时科学把心灵留在了外面,没能为这个世界做一个善恶好坏的判断。
笔者对于近代理性主义的看法是:唯我中心主义导致主体世界和客体世界的二元对立,同时由于近代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一些学者不仅认为自然界遵循某种“规律”,人类社会和历史同样存在着一种因果规律性的原则,可以通过科学的研究探究出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和内在逻辑。
我们读韦伯或许得不出上面那种鲜明的观点,但是,笔者个人认为韦伯提出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的区分,或多或少地有那么一点意思在里面。社会科学的边界是事实,而社会政策的边界是价值,事实与价值无涉,在事实领域我们可以保持价值中立原则,只要对事实进行说明和整理即可,而不需要越界诉诸于情感进行价值判断。打个比方,当你面对一块石头时,说“这是一块石头”是社会科学干的事情,仅仅是一种事实判断;而当你说“这是一块好石头”时,这就进入社会政策领域的边界,是一种价值判断。
对人类社会本身进行事实和价值的界分与近代出现的主客体二元对立有同构性,是近代科学对人类社会的入侵,至于如此这般的划分主体世界和客体世界,或划清事实和价值的世界合不合适、可不可能的问题,暂且存而不论,等进一步理解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之后再对此进行分析。
接下来,笔者认为理解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必须要搞清楚“手段”与“目的”的关系。韦伯认为:“对有意义的人类行为的终极要素所做的任何有思想的探索,都首先是与‘目的’和‘手段’这两个范畴密切相关的。具体地来说,我们希求某种东西,要么是由于它自己的价值,要么是把它看作服务于最终希求的东西的手段。首先,手段对于给定的目的的适当性问题,是绝对可以进行科学考察的。由于我们(在我们某个时候的知识范围内)能够有效地确定,那些手段适合于引向一个前定的目的,那些手段不适合于引向一个前定的目的,我们也能够以这种方式权衡借助可供利用的手段达到某个目的的可能性,从而间接地根据当时的历史处境,判断目的设定自身在实践上是有意义的,或者根据给定的条件状况是无意义的。”
笔者对韦伯关于目的和手段的论述的理解是:手段本身没有价值,因此不值得某人希求,手段只有与目的相连之后,它才具有一定的价值,才会成为人们希求的东西;手段对应于社会科学,而目的对应于社会政策,在社会科学领域没有价值,因此,价值中立或价值阙如原则得以成立,并且存在这个原则是对社会政策(特别是经济上)的任何一种纯科学探讨的前提条件。换一种说法就是当确定某一目标之后,选择哪一种手段实现之前的目标也是可以进行科学考察的,“为了达到成果X,Y是唯一的手段;或者在B1、B2、B3的条件下,Y1、Y2、Y3是唯一的或者最有效的手段。”
与此同时,手段的合理性(合目的性)并不能证成目的的合法性。一旦对于目的和手段的权衡进入到社会政策的领域,“就不再是科学的一种可能任务,而是有希求的人的一种可能任务:他根据自己的良知和自己的世界观在有关的各种价值之间做出权衡和选择。” 简单讲就是为了实现某一个目的,我选择某个手段,于此种手段相伴随的必定有某种后果和某种代价,而权衡后果和代价就不再是科学能够做到的事情,科学只能指出合乎目的的手段有哪些?同时说明选择其中的某种手段,伴随着哪种后果与代价,至于最后做出何种选择是他自己的事情,也应该由做出选择的人自己来负责。
二、对“价值中立”原则的评价
韦伯提出的“价值中立”原则无论对西方还是中国的学术研究的影响是很深刻的,同时对于这个原则的认识和评价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通过上面对“价值中立”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内涵做进一步阐述之后,能够屏蔽掉一些对于“价值中立”原则的粗浅偏见,同时笔者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原则,它可以用来批判学术界存在的意识形态化研究。
国内外的学者中不乏很多人被意识形态或者权力体制所绑架,甚至有的人丧失了学术研究本应该有的高贵和骨气,自愿迎合甚至拜倒在权杖之下。韦伯所处的时代就已经存在这种现象,或者这种现象是任何时代都会存有的,而当下这种现象更是愈演愈烈。因此,我们必须回去看看韦伯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一书中的最后重申:“这里当然既不阐述也不维护这种评价立场或者各种可能的评价立场中的任何一种,而是仅仅要提请人们注意:如果有什么事情的话,那么,职业‘思想家’特别应当明确的责任就是:面对当时盛行的各种理想,哪怕是最崇高的理想,都要在个人能力的意义上保持清醒的头脑,必要的时候还要‘反潮流’。”
与此同时,笔者不得不说,价值中立原则也仅仅在这种意义上是值得推崇和遵循的,它本身的理论假设就存有问题,同时,如果果真按照这种原则来行动,很有可能会出现价值相对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
三、世界是事实的总和
价值中立原则的理论预设是事实与价值领域的二分,认为存在一个事实世界和一个价值世界,但是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说:“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而非事物的总和。” 与此同时,陈嘉映老师在《事实与价值》一文的开篇就认为:“并没有两个世界,一个事实世界,一个价值世界,我们也不掌握把价值贴到事实上的魔法。”简单说就是世界是事实的总和,不存在一个事实的世界与一个价值的世界,事实本身就有价值,因此世界还是一个价值世界,价值无涉不可能出现,就像人们批评价值中立本身就是一种价值一样,也就是说价值中立原则是不可能实现。
为了更好地理解“世界是事实的总和”必须先明白出现的一个关键词:“事实”,那么“事实是什么”、“事实与价值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事实与事情不同,事实是从实际发生的事情截取而得,事情可以是静态的,也可以是动态的,因此我们总是说某件事情发生了什么什么样的变化。而事实却是静态的,事实它不发生,也不发展、结束或改变。有的事情曾长期被当作事实,但我们后来认识到它并非事实,这时我们不说“它曾是事实”,而说它“曾被当作事实”。
陈嘉映老师认为“事实”这个词有很强的证据含义,我们确立事实,是为了解释什么,证明什么。他把事情比作树木,把事实比作木材,认为“我们从林林总总的事情那里选择、截取事实,为某种看法提供证据。”事实的主要身份是证据,事实是判断和论证的理据,它因此已经有了价值,我们也的确经常说到“获得了有价值的情报”“发现了具有重大价值的事实”。
之后,陈嘉映老师从两个方面解释了人们常常说的“事实本身并无价值”两种意思:从宽泛意义上说事实本身并无价值,可能是说它只具有工具价值,与工具价值相对的是本身就具有价值,但是什么东西本身就有价值呢?换句话说终极价值是什么?好像这个世界只有工具价值。另一方面,从较为具体的意义上,人们把事实和价值分离开来,大概是要说明,无论你持有何种价值观,事实还是那个事实。我们需要事实,因为事实不依附于特定的解释,也就是说,它的理据价值不单单属于某一种判断、某一种论证。这时候,“事实本身没有价值”这话所说的就是:事实对不同立场不同价值观是中立的,即所谓“价值中立”。
并没有两个世界,一个事实世界,一个价值世界,我们也不掌握把价值贴到事实上的魔法。倒是为了特定的目的,我们有时需要把一些事情从流变不息又充满爱恨情仇的世界中切割出来,确立为事实。在这些情况下,在特定的意义上,事实与价值相分离。
四、危险的价值中立原则
施米特在《政治的概念》中严厉地抨击了自由主义政治理念和价值中立原则。他认为“价值中立”就是用“技术”取代传统的道德决断:彻底放弃对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善的关切。而当“技术”成为现代的时代精神之后,技术理性拥有绝对的权威,而此时仍不关涉价值好坏,即不区分“善恶”,那么很容易造成类似法西斯主义式的极权政权。
施特劳斯对韦伯也有批判,主要是针对韦伯区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其实也就是“价值中立”原则。施特劳斯认为韦伯就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的论述中存在历史相对主义的因子,“由于我们(在我们某个时候的知识范围内)能够有效地确定,那些手段适合于引向一个前定的目的,那些手段不适合于引向一个前定的目的,我们也能够以这种方式权衡借助可供利用的手段达到某个目的的可能性,从而间接地根据当时的历史处境,判断目的设定自身在实践上是有意义的,或者根据给定的条件状况是无意义的。”
施特劳斯连伯林的价值多元主义都不放在眼里,对其极力批判,更何况他在韦伯那里看到了相对主义。施特劳斯认为根据当时的当地的具体处境判断目的在事件上是否有意义是一种价值相对主义,放弃了善恶好坏等道德判断,很有可能导向道德虚无主义,会给法西斯主义等提供洗刷罪恶的借口。
但是韦伯对此还是有所防范:他不仅给价值中立原则划定了范围,还明确说手段合乎理性并不能证成目标的合法性,在社会政策上根据价值中立原则,按科学的方法得出来的手段并不能说明政策本身的正确性,对于选择此种手段造成的后果和代价需要选择的人负责。因此,施特劳斯和施米特眼中名叫“价值中立”的凶猛野兽,韦伯早已给它套上了枷锁,它并不能肆意而为。但是,韦伯本人给它戴的铁圈牢固吗?在施特劳斯他们看来肯定是不牢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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