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韦伯相信,社会学研究应走一条方法论多元主义的道路,其中最根本的就是要在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方法之间寻求某种平衡。按照这种要求,一种社会学研究就不仅应具有各种基于前理解的概念范式之上的理解的方法,还应具有各类基于基本的观察事实之上的说明的方法。任何偏面地把社会学研究基于某一种方法上,排斥另一些方法的做法都是非科学的。这种方法既区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方法,又强凋它们之间的某种统一。
2、自然科学是指研究自然界的物质结构、形态和运动规律的科学,研究中只能获得对象信息的单向性作用。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以人文社会现象为对象。研究者在获取被研究者的信息的同时,被研究者也在获取研究者的信息。因此,这就难免影响了研究客体,不能代表正常状态下对象的行为规律,严重影响了社会科学研究中资料的客观性与理论预测的准确性。在价值特性上具有功能的非中立性和价值多元性。 精神或文化的世界是一个“异质的连续体”的世界,尽管总体上可以被视为一个目的合理性系统,但它决非像自然的物理世界那样是一个“同质的连续体”的世界。
3、解释学把其对自身的解释方法与科学的解释方法对立起来。解释学一方面只停留在纯粹依赖前理解的抽象水平上,另一方面,它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来理解构成前理解结构的传统。如果要使理解的前结构摆脱其先验预设的状况,就必须把它变成一种语言的基本陈述或命题。但由于伽达默尔本身就否认存在这样一种基本陈述和命题,因此在解释学实际上找不到可以作为判断的基础或参照系的东西。解释学因此仍然停留在一种前科学的实践哲学的阶段,即解释学的应用性解释的基础仍然是一种纯粹自我的“洞察”的观念。释学的理解就缺乏了使理解成为真理性的理解的两个基本条件:基本陈述的约束性规定和应用的不同的规则
4、康德认为存在于精神或文化的自我理解中的价值系统具有先验的意义:它可以作为一种前理解规定着我们看待物理世界的方式。存在于精神或文化的自我理解中的价值系统可以直接(先验地)从实践理性中获得,具有普遍的内在一致性的实践理性是基本的价值系统的来源和基础的观点。这一观点后来受到李克尔特、韦伯等人的反对。
5、哈贝马斯和伽达默尔认为,解释者只有把自身置入整个交往的生活形式之中,即采取一种参与性的姿态,加入被解释者的真实的生活交往形式中,才能获得客观的解释。生活世界中每一个单个的人并不是封闭的个人,他们都有能力通过相互批判的理解,形成某种共同的视域,并且这种自我建构性的理解是不会停止的,它可以永远进行下去,即不断会有新的共同视域替代旧的共同视域。正是这种流动着的共同的视域构成了社会或人类的真理和意义的基础。并不存在客观主义所想象的那种基于历史固有的思想之上的真理和意义,或从外部“科学地”设置的有关人类和社会的真理和意义;人类和社会的真理和意义就是生活于其中的交往着的主体所展开的相互理解的交往自己建构的。
6、客观主义首先是从这样一种幻觉出发的:解释者要获得解释的真理性,他就必须站在整个社会交往形式的外部,根据他认为是科学的理论观点来解释世界,即他只能把整个人类世界当作一种类似于物理的实体性对象那样来观察和解释。因此,客观主义也同时认为,存在一个客观的历史本文的世界,一切具有建构性的意义的解释都必须尊重这一客观的历史本文的世界,把它当作解释的真理性的评判尺度。
7、社会科学的研究不应参杂任何个人的价值评判的成分;概念的预设和问题的选择都必须始终基于基本的“可理解的”行为事实的分析之上,并通过精确的经验分析的说明(证明)来检验相关的概念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