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如下:
只要在6月30日前在系统提交就行了。要用电子口岸卡登录,填了年报信息提交就OK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总则:
1、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3、第三条 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第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5、第五条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报关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予以核发证明。报关单位可以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
6、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人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人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海关可以将报关单位的报关业务情况以及所属报关人员的执业情况予以公布。
7、第七条 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拓展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经2014年2月13日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分总则、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报关单位的管理、附则5章4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127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总则:
(1)、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3)、第三条 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第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5)、第五条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报关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予以核发证明。报关单位可以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
(6)、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人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人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海关可以将报关单位的报关业务情况以及所属报关人员的执业情况予以公布。
(7)、第七条 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