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为,可以提请税务行政复议?

2020-05-08 社会 53阅读

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

  1. 征税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2. 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 税收保全措施(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5. 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产、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6. 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7.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9. 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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