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
征税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税收保全措施(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产、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