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些生态制度原则指导下,我国建立了以下生态制度:
第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特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后,或者项目进行建设和投产使用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和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并按法定程序报批的环境管理制度。可见,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包括法律规定应当在编制过程中或报批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该制度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环境管理思想的具体措施。
第二,“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简称“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必须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或使用的环境管理制度。这里的污染防治设施,包括污染物治理设施、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仪器、排污口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测流仪器等。
第三,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以及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就排污的有关事项,向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申报,待核准后予以登记注册的环境管理制度。
第四,生态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是指行为人在从事法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前必须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
第五,生态恢复补偿制度。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对其因为生产经营或开发建设活动而破坏的生态环境依法予以恢复、赔偿,或者因使用生态资源环境而给予相应补偿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
第六,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违反规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治理,达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这里所说的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包括因超标排污而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或者因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而造成土地严重沙化,或者因未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或者因从事的水事活动违反规划而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或者因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情况。
第七,清洁生产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生产包括清洁的能源和原材料、清洁的生产过程和清洁的产品。我们还应当提倡清洁的消费即绿色环保消费。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组织,依据排污企业的申请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定,按照规定标准,遵循规定程序,对企业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分析和判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过程的环境管理制度。
第八,环境保护行政代执行制度。是指在义务人拒不履行法定环境保护义务时,环保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代其履行,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的行政法律制度或间接强制措施。
第九,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淘汰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名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行政管理制度。
第十,应急处置制度。是指为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预先制定应对、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措施的社会应急制度。
第十一,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是指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资源,或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或资源破坏,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依照规定程序,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行政管理制度。
除以上生态制度外,我国还实行草原禁牧休牧制度、休渔制度、捕捞限额制度等生态环境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