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禁止公务员兼职,是多数实行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国家的共同规定。如德国《公务员法》第65条规定,政府不得批准下列兼职工作:兼职的种类和范围需要占用公务员大量精力,以至妨碍了公务员正常履行公务。
兼职会与公务员的义务发生矛盾;兼职从事的工作是公务员所属的行政机关处理或将会处理的事务;兼职会影响到公务员的公正性或不偏不倚;兼职会严重限制将来对公务员的任用。
兼职会损害公共行政管理的形象等等,但这些规定一般并不禁止公务员从事学术性、公益性的兼职,但严格禁止公务员在营利性组织中担任兼职。
扩展资料:
公务员禁忌
1、下属事业单位或者企业兼职并领取报酬,这一点一定不能违背,即便是工作上的需要,一定得在下级事业单位或者企业挂职,也需经上级批准,并且只能领取一份薪酬。
2、公务人员不得从事个体经营,不得办小作坊、小商铺,成为工商个体户,或者私营小商贩。总之,名字不得出现在工商营业执照上面,坚决不允许,给亲戚朋友帮忙挂个虚名不领工作也不行。
3、公务员不得以合伙人或者入股的方式开公司,也不能从事人事生产经营,比如承包、承租等,一经发现同样会严肃处理,甚至开除公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