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残疾军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的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一、并且具有证据的,那就是合法行为。如果不是上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你完全可以拨打全国社保统一热线电话:12333,进行申诉、投诉,然后进行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的。
这并不是2018年的事情,就在90年代(只有《劳动法》,还没有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我(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就被解除劳动合同了,也是自己下海经商被发现所致的事情。自从《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只要任何职工(含各级在职的残疾军人)违反第三十九条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合法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