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干部部2009年7月15日颁布的文件《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里面主要是针对现役退休的干部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从部队退休的1-6级残疾军人,部分省市(如福建省)对已经退役的1-4级残疾军人也与以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
文件对非直接从军队、武警退休的一般退伍军人没有任何规定和优惠的,说句实在话,千千万万个已经退伍的军人,国家也没有能力每人发放10万人民币以上的住房补贴的。
请看文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对于这个文件平心而论是很好的一个政策,对于现役残疾军人退役后的住房安置确实是件大好事,但是对于已经退役多年的一级、三级残疾军人就是一个模棱两可得说法,全凭各地民政部门公务员的理解和执行了。我们战友中有一等(现在一级)的,也有三级的,但是在其他的省份,现在还是以福建战友为例在争取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