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能否拘留

2022-03-14 社会 439阅读
  现役军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会根据具体违反的条例而收到相关部门的处罚的,而没有明确规定一违反就会收到拘留的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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