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工资总额包括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工资总额是企业财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部门对所有员工工资标准的汇总,然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分配到各个生产服务对象,形成企业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个月)的劳动报酬总额,也就是企业的应付职工薪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的工资总额也是计算职工福利、职工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基数。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相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与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午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和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与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及其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医疗补助费及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之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及其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2、企业在发放员工工资时,按照相关规定,在个人应付工资总额中扣除由员工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个人所得税后,剩余部分——也就是实发工资,通过银行发放给员工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