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处理厂房后,再租赁的方式,使得资产总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从而避税。这样处理符合税法!现行税法是例举法,只要税法没有规定处理不动产减少总资产违法即是合法。
但这样处理需要考虑如下问题:
1.根据您如上描述,现在还是一般纳税人,你处理不动产期间还是不能享受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所列举的减免税条款。此公告是这样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同理也不能享受到财税【2019】13号文件有关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当期处理厂房这样金额较大的不动产销售收入是较大的,同时纳税所得额也巨增。
2.变为小微后,开据发票问题、客户是否要专票也是要考虑的因素,企业终究不能为了少缴所得税而不要利润吧。
3.一般纳税人变小规模只能折腾两次,若再想折腾回来税法就不允许啦。这也是需考虑的方面。
您所提的问题很好,是否真的能避税,哪个时段避税,与现时比能有多大效果,现在不能下结论,这样处理虽是合法,但未必可行,请谨慎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