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纳税身份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2020-04-26 综合 299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实行税款抵扣制,即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与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相抵减,其应纳税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比较低。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实行税款抵扣制,应按照销售额与规定的征收率(2009年起统一为3%)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作为中小企业来说,可以利用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相应的筹划,以达到减少税款的目的。那么,中小企业如何选择纳税人身份呢?主要判别方法有:增值率判别法、可抵扣进项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含税进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判别法等三种。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在设立、变更时,正确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企业选择哪种类别的纳税人有利呢?主要判别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1、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一般介绍
从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全部不含税收入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来说,对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适宜作为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同,这一数值称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或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假设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下同)。
又: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17%-销售额×17%×(1-增值率)=销售额×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3%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即:
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3%
增值率=3%÷17%=17.65%
(注: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以上计算分析为,当增值率为17.6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17.6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2、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两类具体推导过程:
(1)不含税销售额情况下,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推导过程
当两类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相等时(即税负平衡时),则: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即: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公式1)
(2)含税销售额情况下,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推导过程
若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时,要将其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转换公式如下:
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当两类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相等时(即税负平衡时),则: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即 [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即:增值率=[征收率×(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征收率)](公式2)
增值率=(销售额一进项金额)÷销售额 或增值率=(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如果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时,则纳税平衡点是:
销售额×17%X增值率=销售额×3% 增值率=3%÷17%×100%=17.65%
即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当增值率为17.6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则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
同理,若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当增值率为23.08%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23.08%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则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
(在销售额为不含税时,当实际增值率等于平衡点增值率17.65%(或23.08%)时,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税负相同,选择哪一类纳税人身份对纳税人而言在纳税负担方面没有差异;但当增值率小于平衡点增值率时,即小于17.65%(或23.08%),一般纳税人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更具有降低税负的作用,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而随着增值率的上升,一般纳税人的优势越来越小,当增值率大于平衡点增值率时,即大于17.65%(或23.08%),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更有降低税负的优势。
在销售额为含税时,当实际增值率等于平衡点增值率20.05%(或25.32%)时,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税负相同,但当增值率小于20.05%(或25.32%),一般纳税人更具有降低税负的作用,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而当增值率大于20.05%(或25.32%),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轻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更有降低税负的优势。)
(二)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
在税收实务中,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低取决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通常情况下,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多,则适宜作一般纳税人,反之则适宜作小规模纳税人。当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重达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称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可抵扣购进项目金额÷销售额
=1-抵扣率
又: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增值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增值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当两者税负相等时,其抵扣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
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销售额×征收率
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1-3%÷17%=82.35%
(注:销售额与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这就是说,当抵扣率为82.35%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抵扣率高于82.3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抵扣率低于82.3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 同理,若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3%,小规模税率为3%的纳税平衡点为76.92%。
各类型企业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数值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无差别平衡点 无差别平衡点
   增值率抵扣率
17%3%  17.65% 82.35%
13%3%  23.08%   76.92%
从上述可知,当企业销售的是普通产品时,若其产品的增值率为17.65%,则无论是作为一般纳税人还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是相同的;若其增值率大于17.65%,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一般纳税人的;反之,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低。
当企业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等(以下简称“特殊产品”)时,若其产品的增值率为23.08%,则无论是作为一般纳税人还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是相同的;若其增值率大于23.08%,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一般纳税人的;反之,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轻。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的降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也随之下降,即小规模纳税人的产品增值率一旦高于平衡点,其增值率越大则相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在税收方面享受的“节税”利益也就越多,从而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税收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与支持。
同时,当企业经营普通产品,若其增值税的抵扣率为82.35%,则无论是作为一般纳税人还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是相同的;若本期的抵扣率低于82.35%,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一般纳税人的;若本期的抵扣率高于82.35%,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的。
同理,经过计算,对于经营特殊产品的企业,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为76.92%,相应含义在此不作赘述。这便意味着从抵扣率的角度看,一般纳税人要想获得更多的“节税”利益,则需提高自身的抵扣率。而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中对于固定资产购进时可享有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便为提高企业的抵扣率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从而鼓励企业进行基础设施的构建等投资活动。
所以,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上,企业应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的特点,针对销售产品的增值率、购进资产的可抵扣税额数量等情况,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经营业务进行适当的合并或分立,选择相应的纳税人身份。
 分析二:当企业的客户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假设不含税售价为Y元,不含税购入价为X元,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为简化分析,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净利为P。
当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售价可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企业的不含税收入为Y×1.17÷1.03,企业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故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1=(Y×1.17÷1.03-1.17X)×(1-25%)
≈0.75(1.1359Y-1.17X)元
当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1.1359Y-1.17X)-0.75(Y-X)
=0.1019Y-0.1275X②
当P1-P2=0即Y≈1.25X时,两种纳税人身份的税后净利润相同;当Y>1.25X时,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后净利润大;当Y<1.25X时,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税后净利润大。同理可以推出,增值税进销适用税率为13%时,P1-P2=0.0728Y-0.0975X,当P1-P2=0,即Y≈1.34X时,两种纳税人身份的税后净利润相同;当Y>1.34X时,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后净利润大;当Y<1.34X时,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税后净利润大。
分析三:假设企业对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为a,不含税售价为Y元,不含税购入价为X元,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7%,且进项税额适用的抵扣税率也是17%,为简化分析,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净利为P。
当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售价可与一般纳税人的含税售价相同,企业对销售对象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为aY×1.17÷1.03元,企业对销售对象为一般纳税人的不含税收入为(1-a)Y元,企业的进项税额都应计入成本,故企业税后净利润为:
P1=(aY×1.17÷1.03-1.17aX)×(1-25%)+[(1-a)Y-1.17×(1-a)X]×(1-25%)≈0.75×(1.1359aY+Y-1.17X)元
当企业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时,企业的销项税额可以用进项抵扣,企业税后净利润计为:
P2=(Y-X)×(1-25%)=0.75×(Y-X)元
P1-P2=0.75×(1.1359aY+Y-1.17X)-0.75×(Y-X)=0.1019aY-0.1275X③
显然,a的取值范围为0≤a≤1。当a=0,即企业的客户全部为一般纳税人身份时(P1-P2= -0.1275X),公式③与公式①相同,印证了“分析一”的内容;当a=1,即企业的客户全部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时(P1-P2=0.1019Y-0.1275X),公式③与公式②相同,印证了“分析二”的内容;当0
(三)含税购货金额占含税销售额比重判别法
当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含税销售额和含税购进金额,可根据前述计算公式求得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金额(两额均为同期),则下式成立。Y/(1+17%)×17%-X/(1+17%)×17%=Y/(1+3%)×3%
解得平衡点为:X=79.95%Y
即,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5%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含税销售额的79.9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选择纯粹从纳税人税收负担轻重角度出发,而没有考虑到某些实际情况,所以,在选择其纳税人身份时,还必须应该考虑到以下因素:
1.不是所有纳税人均可以采用上述方法选择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这说明,个人无论销售额、购进额的情况如何,即使达到一般纳税人规模,也必须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通知规定:税务机关要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这个规定对那些已达到一般纳税人规模,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比较严厉的。因此,纳税人完全依据税负来选择身份有时候并不是自由的。
2.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类型。
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要求决定着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空间的大小。如果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多为一般纳税人,决定着企业受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约,必须选择做一般纳税人,才有利于产品的销售。如果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为固定资产或客户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受发票类型的限制,则筹划空间较大。
3.纳税人身份转化的成本
上述判定主要是在企业筹划成立初期,一旦纳税已经认定了身份,则自由转换身份就不是一件特别容易的事情了,必须考虑以下因素:
(1)法律制约
在法律上,不同身份之间的转换会受到不同的影响。从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一般纳税人相对而言是允许的,而且还不能恶意隐瞒。但是,从一般纳税人转化成小规模纳税人,则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成本收益比较
假设某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业务成本为100单位人民币,该项业务成本利润率为X,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所增加的成本为Y,则作为一般纳税人时其现金流出量F(1)为应纳增值税税额与由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所增加的成本Y之和即: F(1)=(100+100X)×17%-100×17%+Y=17X+Y
另外,当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现金流出量F(2)为应纳增值税额减去所减少的企业所得税额即:F(2)=(100+100X)×3%-(100+100X)×3%×25%(中小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25+2.25X 则当F(1)>F(2)时,有17X+Y>2.25+2.25X
X>(2.25-Y)/14.75
由于Y是由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增加的成本,在某一特定时期具有明确的数额从而可以确定X的范围,因此决定了什么情况下宜成为一般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宜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即当F(1)>F(2)时,宜努力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减少企业的现金流出量;在另一方面,当F(1)<F(2)时,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现金流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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