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近现代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两个特征:
(1)主体范围的广泛性。即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即包括具有自然生命的公民(自然人),也包括不具自然生命的组织体——法人。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国家向单位或公民发行国库券,就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进行的。
(2)主体间的平等性。即任何自然人从其出生起至死亡止,都有资格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任何法人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都有资格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平等,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根据权利义务的承受情况,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享受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双方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因而,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但在某些场合下,一方只享受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如在赠与关系中,赠与人只负担将赠与财产交归受赠人所有的义务,受赠人只享受接受赠与的权利。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人数既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每一方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在所有权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