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判刑,对其赃款由法院何部门执行追赃?

2020-06-17 社会 64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自侦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内检经字(86)146号《关于自侦案件赃款赃物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 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86)财预字228号文件中关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82)财预字78、91号文及有关的补充规定、解释等同时废止”的规定精神。对查获的 赃款赃物应按照196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 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 判处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的规定办理。
二、赃物中不易搬运的物资设备,可以原地封存,随案移送赃物清单、照片。待法院判决 后再作处理。
三、在查办案件中,赃款赃物应予追缴。对于已被案犯全部挥霍,无法追缴 或者被某些单位挪作他用无力赔偿的赃款赃物,应先查明事实,并将证明上述事实的 证据附卷移送法院审理。
四、对已转入其他单位或个人手中的赃款赃物,亦应先查明事实。同时应采取保全措施,该 扣押的扣押,该查封的查封,并将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和扣押清单、查封赃款赃物法律文书 附卷移送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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