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租赁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同住人,是指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驻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有权对公房拆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房的承租人和本解答规定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1.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婚姻而在被拆迁公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是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利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 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满5年,也是为同住人,可分得拆迁补偿款;
3. 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4. 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迁公房,且在本市他处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