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本市购买房屋者须在所在派出所办理购房入户
1、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
(2)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
(3)购房人与入户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指非农业户口);
(4)未满18周岁者不得单独立户;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购房者申请入户,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2017年2月10日,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基本落户条件的规定,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我市落户条件限制的通知》
1、对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申办落户的,取消办理暂住登记或《居住证》2年以上的条件要求;
2、对稳定就业人员落户,将原规定已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条件,降低到1年以上(含1年);
3、放开派出所公共集体户落户人员,申请办理子(女)出生户口登记及申请“三投靠”落户的限制;
4、对本市原农村户籍退役军人自主就业,以及本市原农村户籍大中专院校(含职业学院或学校)应届毕业生及毕业3年(含3年)以下未就业的往届生,采取可自愿选择户口落回原籍农村或城镇的政策;
5、放宽已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条件;
6、取消投资、经商、办企业人员申办户口,投资额度条件限制;
7、拥有国民教育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含职业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可在现从业地或居住地落户;
8、取消小微企业吸纳大专院校毕业生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落户指标限制;
9、本市户籍人口中靠家庭供养的城乡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分户后予以单独立户;
10、对所有的申请落户,取消了提供《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