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江东、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处,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征地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办公室、市政前期工程办公室:
为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临时过渡补贴费和搬家补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过渡补贴费
拆迁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细则》有关规定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临时过渡补贴费按照被拆迁住宅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贴标准现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如被拆迁住宅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按照250平方米计算;不足75平方米的,按照75平方米计算。
二、搬家补贴费
拆迁住宅用房,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细则》有关规定支付搬家补贴费。搬家补贴费应符合《条例》、《细则》安置计户规定,补贴标准现调整为每户每次2000元。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
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其他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其他县(市)区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标准的调整,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公布,并报市价格、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其它补偿标准,仍然按照《关于测定公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的通知》(甬价管[2007]117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