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有哪些?

2020-05-19 社会 822阅读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有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等情况。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扩展资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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