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目前,经济系列专业还处在职称评审制度向资格考试制度的过渡期。
人力资源专业职称即劳动经济专业职称。按《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门经济专业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的通知》规定,劳动人事部门经济专业职务设置范围为:
(一)劳动力管理。包括劳动制度改革研究;企业劳动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劳动力计划的编制、审核、监督检查及日常工作;劳动争议的处理等。
(二)工资管理。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与分配形式改革研究;制定工资计划;国家机关工资管理;企业工资管理,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奖励及各种津贴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政策的研究。
(三)保险福利的管理。包括社会保险和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的研究;社会保险和职工生活福利日常工作;职工退休、退职等。
(四)培训就业管理。包括就业前培训;职工在职培训;行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等。
(五)其他管理。包括综合计划、政策研究等。
劳动经济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分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目前,经济系列专业还处在职称评审制度向资格考试制度的过渡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l号)第二条规定:“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后不再进行经济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经济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进行的考试也不再进行。”全日制本专业应届毕业生可通过定职方式取得相应的职称。高级经济师职称仍通过评审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