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安排: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1、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3、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4、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扩展资料: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1、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2、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3、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4、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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