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义务兵转士官,地方有优抚对象所有的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规定: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此法规并不区分农村户籍和城市户籍的,而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改为士官的,那是一级士官(初级士官)。国家对于退役、转业军人均视为优抚对象,优抚对象的待遇仅仅存在于精神慰籍中。
对于初级士官退役(不分城市、农村)的,那就和义务兵一样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元旦实施)第十二条规定: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在部队现役期间,我们军队从来不分农村兵和城市兵区分对待的,而一旦退役的、对于农村户籍的初级士官,就要依据我们军队一贯的政策(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回到家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