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城市道路上飙车被判拘役和罚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两名“90后”青年因在城市道路飙车,分别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1992年出生的李涛和1991年出生的张彭是同事。法院审理查明,今年7月18日1时16分左右,李涛和张彭分别驾驶本田CRV和起亚智跑轿车,在经过乌鲁木齐市峨眉山街大桥路段相互追逐竞驶。经鉴定,李涛、张彭案发时驾驶车辆的时速分别在80公里和90公里以上,均超过此路段限速50%以上。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人均表示不上诉。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新疆法院网-城市道路上飙车 被判拘役和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