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1、更名申请:(更名申请、XXX派出所、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日、年龄、改名原因,故申请更名为XXX,望批准,申请人XXX年月日)
2、街道或单位的证明(如果是学生就到学校开证明,只需证明是本校学生即可)
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申请更名(填更名申请表格,加盖户籍专用章,管片民警签字,所长签字)
4、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
5、公证(按要求超过16周岁要公证)
6、到市公安局户籍部门签字(未满16周岁无此步骤)
7、回到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本
8、需要的资料:户口本,身份证,2张1寸照片,工本费。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姓名申请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请;
2、户口本;
3、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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