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的正当理由如下:
重名太多,很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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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含有多音字或者生僻字,影响识记或电脑打不出来,对生活工作极为不便。
僧侣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号代替俗名的;
夫妻离婚后带小孩,需要改名(此类小孩改名跟母姓较多);
有特殊情况的(也需说明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从法理和原则上说,只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改名申请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和理由,公安部门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公民的改名申请。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扩展资料:
变更姓名申请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请;
2、户口本。
3、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变更姓名审批时限:派出所二十个工作日,分局县局十五个工作日
变更姓名审批收费:不收费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