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调整后优惠政策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减税政策可追溯至今年1月1日,实施期限暂定三年,预计每年可再为小微企业减负约2000亿元。
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扩大
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此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次更是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
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