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内容看,该条共有两款,第一款规定了“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纵观第二十六条所采取的逻辑结构,可以明显看出,对于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坚持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是径行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以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为补充。
因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既是有现实需要又具有理论基础的。但在适用该规定的时候,必须了解和掌握条文背后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必须坚持以合同相对性为原则、以突破为补充的理念,在适用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应当慎之又慎,而不应盲目使用甚至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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