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兴解答您的困惑,我把您的问题归结为“单位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是否付双倍工资”的争议。这个争议在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其理论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甚至一些地方如《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同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一致,都说明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具有同时性。一旦双方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即应当向劳动者赔偿双倍工资。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上述解释与规定明确了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即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是“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也就不能主张支付“双倍工资”了。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前提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里的用工之日应该是一个时间节点,是指初次用工;再次,未订立劳动合同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两个法律概念,前者是不存在劳动合同,后者是存在劳动合同,期满没有再次续签;由此可见,未续签劳动合同不等同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未签劳动合同的范畴;所以他们认为,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像您的这种情况,如果当地没有细则等相关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般不会支持双倍工资的请求,而是认定为劳资双方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要求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
希望能帮助到您。
下面是法律链接,可延伸阅读:
《劳动合同法》:http://www.chinaacc.com/new/63/73/127/2007/7/wa88083209377002637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