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 校方称没有责任

2020-09-19 教育 78阅读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你的陈述,如果你的小孩未满16岁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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