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属于以精神产品和各种劳务形式向社会提供生产性或生活性服务的非营利机构。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扩展资料
一般作用:
1、社会服务
为社会成员提供中介服务和直接服务。(如出国留学的咨询服务和各种养老院、民办学校)
2、社会沟通
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沟通充当桥梁。一方面,向政府反映企业、社会的意见、建议,为政府提供信息;另一方面,协助政府作好宣传、指导、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如各种行业协会)
3、社会评价
对生产、消费品作出公正的评价(如各种调查机构)。
4、社会裁断
调解社会成员之间的纠纷,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间非营利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