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文件)颁布时间:2004-08-18发文单位:财政部。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设置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四大类共48个科目。编制的报表有:会民非01表 资产负债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会民非02表 业务活动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会民非03表 现金流量表(年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