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签证审核制度
为了保证监理公司能有效地控制所监理项目的投资,特制定本制度。
1.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中,必须明确规定授予监理公司在投资控制方面的权力(监理公司享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和签认权。未经监理公司签字认可,业主方不支付工程款),并通知施工单位。
2.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和结算方式(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阶段结算等),项目监理组人员对已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数量进行核对或与施工单位共同测定后,签字认可。
3.审核施工单位的进度款结算表和工程进度款复核申请书,经复核确认后,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付款凭证,然后施工单位将工程付款凭证以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程款和工程量的编制与复核清单报送业主方。
4.业主方及施工单位未经项目监理组人员复核签证而支付或领取工程款的行为,监理单位可采取如下措施:
(1)向业主方开具备忘录或通知书,并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向业主方索赔违约金。业主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向监理方履行支付违约金的行为,监理公司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 )向施工单位开具停工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