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11〕12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给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
二、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06〕579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1949年9月30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目前健在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按老党员入党的不同时期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150元不等;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标准,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补贴。如还有其他疑问,可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