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仲裁委员员咨询受理电话:024-22707800 024-22707889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39-1 邮 编:110014
传 真:024-22877482 网 址:http://www.syzcw.com
电子邮箱:syarbitration@163.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 午:08:30--11:30 下 午:13:00--17:00
沈阳仲裁委员会工作职责
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负责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负责执行仲裁法、仲裁规则。
扩展资料
申请仲裁须知
一、申请人申请(或被申请人反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沈阳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申请立案应提交的材料:
1.仲裁申请书:申请人为公民个人的,个人应当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
2.仲裁协议或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
3..身份证明文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企事业证明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4.授权委托书:须列明委托事项和具体代理权限,有授权者的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授权日期。
5.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材料清单,所有证据材料应当编好页码及证据序号。
三、当事人自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
1.以上材料适用普通程序(争议金额在50万以上)的案件需一式五份提交;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在50以下)的案件需一式三份提交;若当事人超过两人,则需在前述规定基础上增加相应的份数。
2.以上材料纸张均使用A4格式。
3.详尽要求请查阅本会仲裁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
参考资料: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知
参考资料:沈阳仲裁委员会-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