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研究生院设置与管理规定》,研究生院是由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并在学校领导下,履行如下职能1、规划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并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2、深入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承担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试点工作;3、制定学校研究生教育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研究生教育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4、负责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推动学科发展;5、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负责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培训和考核工作;6、负责研究生招生、培养、管理和学位授予等工作,积极推动国内外合作与交流;7、协助学校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研究生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8、承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