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 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 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 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 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 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谈判小组是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的主体,是代表采购人利益、反映采购人需求、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谈判技巧的组织。谈判小组所起的作用是由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所决定的。
按照这种采购方式,采购人要与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面对面的谈判,以明确采购对象的详细技术规格和性能标准,了解采购对象的性质或附带的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比较接近实际的价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竞争性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