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仅供归档);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①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仅供归档);②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仅供归档);③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仅供归档);④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份(仅供归档);⑤无法提交有效产权证明的场所,经营者可凭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或部门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原件1份);经营食品零售的应提供可供商业用途的场所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仅供归档)、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深圳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仅供归档),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仅供归档);从业人员(尚未招收其他从业人员的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份,仅供归档);
5.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原件2份);
6.与食品经营有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原件2份):食品经营的空间布局应体现出食品与非食品、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明确的分区销售;特许经营项目位置应在空间布局图上明确标注;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份);
申请人提供前5、6、7项材料有困难的,可以递交现场照片(含招牌、店内总体环境、主要设备设施、相关流程和制度上墙)替代。
二、申请受理机关
(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本辖区内食品经营主体的流通许可申请。
(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所受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申办的个体户除外)食品流通许可申请。
三、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四、决定机关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光明、龙华、大鹏、坪山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市局名义决定本辖区内食品经营主体的流通许可申请,其他辖区局以自己名义决定本辖区内食品经营主体的流通许可申请。
五、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材料补正所需时间以及申请人达不到许可条件需要整改的时间除外)。
18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10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事项程序
办理流程.png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审核材料(必要的进行现场核查)—→发证或不予许可(予以核准的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出具驳回申请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主体类型变更的,缩小原许可范围的,以及仅经营预包装食品原证延续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其他食品流通许可新办、变更、延续都应进行现场核查。
进行现场核查时,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市场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经营者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但可在10个工作日内经过整改达到许可条件的,现场核查人员可向申请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核查通过。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